重庆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 一、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城市市容、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和户外灯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市城市市容、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和户外灯饰的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根据职权和授权制定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 (二)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管理和市政、环卫行业管理的发展战略。部署安排城市管理的目标和计划,编制全市市容、市政、环卫、灯饰建设管理的中长期专业规划,编制年度建设、维护和专项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设计审查,编制并下达市属市容、市政、环卫、灯饰维护单位和各区市县市容、市政、环卫、灯饰维护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区市县市容、市政、环卫、灯饰设施维护,组织、协调市政、环卫设施的抢修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归口管理全市市容、市政、环卫、灯饰的统计工作。
- (三)负责按市容、市政、环卫、灯饰建设维护管理的计划划拨资金,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控制,负责资金使用的核算,保证资金的正确使用。
-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市政环卫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和灯饰设施规费征收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统一征收和使用管理。
- (五)负责对市容管理实施统筹、协调、检查、监督。组织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统筹规划、协调全市城市环境整治工作和城区非交通占道管理工作,“门前三包”工作和户外广告位置规划设置审定工作,管理临街建筑物、户外广告、市政公用设施、建筑场地、城市交通运输工具等容貌。组织开展市容检查评比和创建市容整洁一条街(小区、单位)的活动。
- (六)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集中处理、路灯,以及按路产路权划归市政局管理的公共停车楼场等市政设施的行政管理,审批设施占用和用途变更事宜,统一管理市政设施使用、恢复的收费项目、标准,监督检查全市市政设施有偿使用收费及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市危岩、滑坡的治理工作。
- (七)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对区市县社会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审查环卫专项设施建设,负责按路产路权划归市政局管理的公共洗车场的行业管理,统一管理全市环卫收费项目和标准,指导监督环卫有偿服务收费及使用管理,组织开展环卫竞赛评比。
- (八)负责全市户外灯饰建设的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全市城市户外灯饰建设规划,负责重要地区、场所和重大项目灯饰建设方案的审定和峻工验收。对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统一管理全市户外灯饰收费项目和标准。
- (九)主管市容、市政、环卫和灯饰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市政管理监察执法队伍(将现城管监察队、市政监察队、环卫监察队统一更名为市政管理监察队),依法查处违反市容、市政、环卫和灯饰管理法规的行为。受理和裁决行政复议案件。
- (十)负责市政环卫工程建设(除重点建设项目外),组织制定市政环卫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标准,负责市政环卫工程造价管理,组织开展行业信息交流和人才培训,组织管理市政环卫行业队伍的资质审查,负责市政环卫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管理。组织市政环卫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
- (十一)负责市政环卫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查报批市政环卫设施有偿使用、转让、出租、抵押;负责审查企事业单位资产变更、资产经营方式等国有资产经营重大事宜,监督管理市政环卫资产经营,保持国有资产增值。
- (十二)负责组织全市市政建设队伍的国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组织开展市政环卫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工作,筹措建设资金。
- (十三)负责全市市容、市政、环卫、灯饰科研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其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运用和重大科研、科技活动,负责市政、环卫、灯饰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市政、环卫、灯饰设计工作。
-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内设机构
- (一)办公室(挂保卫处牌子)
- 负责局机关的政务、文秘、信息、保密、信访、会务、保卫工作;起草局有关文件;处理人大、政协会议提案、市长、局长公开电话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文件收发、档案管理;负责局机关各部门工作的综合、督办和协调及局机关固定资产、行政事务、后勤服务等管理工作;指导局系统保卫工作。
- (二)计划处
- 负责编制全市市政环卫维护年度计划,下达市属市政环卫维护单位和各区市县市政环卫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市政环卫建设的中长期计划,组织大中型市政环卫项目的编报、评估、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编写立项报告及计划任务书;审定全局建设项目及维护项目预算;归口管理全市市政环卫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市政环卫建设招商引资工作;拟定全局外经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统一管理全局外经外事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
- (三)财务处
- 负责按市政环卫建设维护计划划拨资金,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控制,负责资金使用的核算、决算工作,保证资金的正确使用;负责市政环卫工程各类规费的征收,协同有关部门审定收费标准;指导市政企业成本、利润、资金等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企业流动资金管理,负责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工程的资金核拨管理。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经营、保障国有资产增值。
- (四)体改法规处
- 拟定本市城市管理和市政环卫行业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组织论证和报批工作;解释有关法规、规章,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市政管理系统的政策研究和经济体制改革;调查研究行业重大问题,收集信息动态。
- (五)监察执法处(挂市政管理监察队牌子)
- 负责城市市容、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和灯饰建设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管理监察执法队伍,统筹协调各区市县市政管理监察队的执法业务。
- (六)城市管理督查处
- 负责市政府和局对全市城管和市政环卫行业管理工作的部署、决定、决议和市领导有关指示、批示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了解和反馈市政府和市领导布置的各项城管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市级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及局属各单位城管督查工作的联系、指导;负责对新闻媒介有关城管和市政环卫管理的批评建议办理情况的督查和反馈。
- (七)市容管理处
- 负责全市市容管理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负责户外广告容貌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行为的行政管理;组织制定并指导实施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管理有关制度,组织开展全市市容管理的检查评比活动。承办市容委决定和交办事项,承担市容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办理市容整洁一条街(小区、单位)命名工作。
- (八)综合管理处
- 负责全市市政、环卫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全市市政、环卫管理的业务工作。负责按路产路权划归市政局管理的公共停车楼(场)、公共洗车场的行政管理。负责市政环卫设施维护和危岩、滑坡治理的督促检查。负责市政环卫有关收费项目、标准的管理和使用的检查监督及征收的指导协调。
- (九)灯饰管理处
- 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市灯饰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户外灯光设施的设置位置、形式和规格,负责重要地区(场所)和重大项目灯饰建设方案的审定和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全市户外灯饰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 (十)科技处
- 负责全市市政环卫科研科技工作,组织市政环卫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运用,组织重大科研、科技活动;负责管市政环卫设计和设计审查工作;负责科技情报和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参与全市市政规划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市政环卫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重大项目施工方案讨论,处理重大施工技术问题;管理科技档案;负责贯彻市政环卫行业技术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 (十一)建设经济管理处
- 负责局管市政环卫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审定和竣工验收;组织局管市政环卫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对市政环卫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造价管理进行指导。负责市政环卫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管理。组织开展行业信息交流和人才培训。指导、监督、协调局属单位的管理工作。管理局属单位的文明施工、劳动安全和社会、劳动保险工作;负责第三产业工作。
- (十二)人事处(挂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牌子)
- 负责局系统的干部管理、培训,局管干部的考核、任免;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局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编制、工资管理,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军转干部、战士安排,知识分子工作、干部来信来访接待,局机关干部和局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人技术培训,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劳动保险工作。
- (十三)组织处
- 局管党群干部的任免、考察;局管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属各单位党的组织、作风、思想建设和组织发展,党员管理、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党费管理,统战及落实政策工作;负责申办全局因公出国(境)团组及人员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批工作。
- (十四)宣传教育处
- 负责全局的宣传报道,指导局属各单位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动;负责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开展干部正规化理论教育和日常教育,党员的思想教育,职工系统教育和日常教育工作;编制职工教育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技工校进行业务指导和教育业务管理。
- (十五)纪检组和市监察局派驻监察室及审计处实行合署办公
- 负责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纪、政纪,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审计、监督市政环卫建设中政府投资的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监督企事业单位经营情况。
- (十六)机关党委
- 负责局机关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领导机关工、青、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