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三七条 本规划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生效,原总体规划同时停止执行。 第一三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对本规划作出变更,确因 需要对本规划进行变更时,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属局部调整的,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报重 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建设部备案,属重大变更或修改的,报国务院批准。 本规划的修改或变更由审批机关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议定。 第一三九条 本规划内容的具体运用问题,由重庆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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