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附 则




    第一三七条  本规划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生效,原总体规划同时停止执行。

    第一三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对本规划作出变更,确因
需要对本规划进行变更时,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属局部调整的,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报重
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建设部备案,属重大变更或修改的,报国务院批准。
    本规划的修改或变更由审批机关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议定。

    第一三九条  本规划内容的具体运用问题,由重庆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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