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一三一条 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循本规划,努力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
各规划设计单位、规划设计人员和规划管理人员都必须熟悉和掌握本规划、遵守和服从本规
划。
第一三二条 强化城市建设宏观控制,进一步深化规划,在本规划指导下,加强区、
市、县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加
强对区、市、县规划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规划编制及管理程序,努力提高规划设计和规
划管理质量。
第一三三条 城市建设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逐步实施,规划用十五年左右时间建设
一批对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重点工程,简称"5422111工程",作为实施本规划的中期安
排重点,作为全市人民的奋斗目标:
(一)五条对外高等级公路:国道主干线重庆-长寿-万州段,国道主干线童家院子-雷神
店段并延伸到万盛、南川,国道319线重庆-遂宁界段,国道212线重庆-合川-武胜界段和国道
319线长寿-涪陵-黔江-秀山段;
(二)四座城市桥梁:嘉陵江黄花园大桥、长江鹅公岩大桥、嘉陵江牛角沱复线桥和长
江菜园坝大桥;
(三)两条轨道交通线:轨道交通一号线朝天门-沙坪坝段、二号线较场口-新山村段;
(四)两江(长江和嘉陵江)岸线综合治理;
(五)一条环主城过境公路;
(六)一条铁路:渝怀铁路;
(七)一条环主城绿化圈。
第一三四条 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的土地利用和一切建
设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服从城市规划。
高度重视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都市圈范围内的所有建制镇,应在本规划的指导下,
尽快编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统一管理。
本规划划定的城市公共绿地、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必须严格控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
本规划所确定的搬迁企业,搬迁前限制其原地发展,在原地不得扩大用地规模及增加建
设项目。
第一三五条 将城市问题的超前研究、论证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
问题研究,促使城市进入良性发展轨道。近期应积极对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治理、西部地区水
源及供水、未来能源对策、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化进程、三峡水库与重庆生态环境研究、大
绿化实施办法和菜篮子系列工程等课题进行研究。
第一三六条 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广泛深入宣传本规划,增强各级领导和全市人民的法制观念和规划意识。并根据本规划
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完善法规体系。依法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严格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证本规划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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