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教育、文化、体育、卫生
第一0六条 坚持把教育作为全局性、先导性的基础工程,各级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和
扩建,要与经济发展、人口增长、义务教育实施相协调。在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中,坚持中小
学、幼儿园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合理布局、先建后拆"的原则,并根据国家
有关标准和规范,配足用地。
第一0七条 切实保证各级各类学校用地,加强对现有学校用地管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
人侵占学校用地,禁止将现有学校教学用地挪作非教学用途。普通教育事业发展以居住人口每
万人计算,1996年至2010年学校建设用地为3万至3.1万平方米,2010年至2020年为3.1万至3.2
万平方米,其中校舍建筑用地分别为1.3万至1.35万平方米、1.35万至1.4万平方米。
第一0八条 文化设施应按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主城范围建立以渝中区、江北区
为主体的文化艺术设施体系。建设以冉家坝文化艺术城为重点的市级文化设施群体,建立以歌
乐山烈士陵园、红岩革命纪念馆、大足石刻博物馆、重庆博物馆和重庆自然博物馆为代表的博
物陈列馆系列;建设以重庆市科技馆为重点的市级科普设施。各区、市、县要建好"两馆一院
一站"(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站)等文化设施,普及和完善科技馆、陈列馆及各类
游乐设施,新建有地方特色的博物馆,形成多层次的群众文化、科技活动网络。居住区、小城
镇要按国家标准建立完善的基层文化设施。
第一0九条 保护和改扩建现有文化设施,保留现有文化用地,预留新增文化用地,禁止
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文化设施用地,动用文化用地必须事先征得文化主管部门同意。2010年,
国有文化设施(含厂矿、农村影剧院)人均用地面积由现在的0.23平方米增至0.35平方米。
2020年,国有文化设施人均用地面积增至0.4平方米。开发区、社区中心和各级城镇应按现代化
城市建设要求留足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各区、市、县要对科普设施予以重视,划拨和留足必要
的科普设施建设用地。
第一一0条 体育设施规划按照区域覆盖和重点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以市级体育设施
为中心,辐射区、市、县的竞技体育设施网络;以区、市、县级体育设施为重点,联系厂矿、
学校、居住区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场地网络。城市开发(含居住区和开发区)应将体育设施纳入
规划同步建设,各区、市、县均应建立"一馆、一场、一池",有条件的形成体育中心。中小学
按照国家教委和国家体委对中小学生体育达标的规定建立相应的体育设施,有条件的可修建全
天候的体育设施。
第一一一条 建设袁家岗体育中心、六店子重庆市射击运动学校、广阳坝体育训练基地、
长寿湖水上运动场和洋河体育中心等一批全市性的骨干体育设施,选点建立体育夏训基地和
重庆体育学院。
第一一二条 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对现有医疗卫生用地的管理,禁止任
何单位或个人侵占医疗卫生用地。新建医疗卫生单位,由当地按单位规模和国家规定建筑用
地标准统一规划用地。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中应按国家规定标准留足医疗卫生用地。
第一一三条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市、区、县、街道或镇的三级医疗、预防保
健网,旧城区已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提高医疗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都市圈范围,应在城市
近郊拓展区和外围组团兴建一批医疗卫生机构,在全市各区、市、县应形成综合医院、专科
医院、卫生院、防疫站和妇幼保健院(所)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卫生网络,促进医疗卫生机
构的合理布局。2000年,95%的县级防疫站、妇幼保健所和乡(镇)卫生院基本实现"一无三
配套"。2020年全市人均医疗卫生用地达到0.4-0.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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